关于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 建办科函[2006]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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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及《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关于建筑节能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定于今年11月中下旬开始,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一)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建筑节能意识,增强对抓好建筑节能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二)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落实国家和建设部关于建筑节能的政策措施;

  (三)总结各地建筑节能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范围

  全国26个省、自治区(西藏除外)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1个地级市,4个直辖市,5个计划单列市,共检查61个城市。

三、检查内容

  (一)省级和地级以上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

  (二)2003年以来完成的居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及2005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要时,抽查在建工程。其中,对2005年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地区和工程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北方采暖地区实行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的进展情况,对城镇低收入群体冬季采暖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实施供热计量工作的情况。

四、检查时间及组织方式

  (一)检查时间:在2006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

  (二)组织方式:本次检查共分10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检查3-4个地区。各检查组的行程另行通知。

  (三)对北方地区的供热体制改革情况的检查,将邀请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参加。

五、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确定本地区接受检查的地级城市,并于11月15日前报我部科技司。电话:010-58934548。

  北方地区供热检查联系电话:010-58933058。

  (二)各城市提供属于检查范围的项目清单,由检查组随机抽查10个项目,其中3个公共建筑项目,7个居住建筑项目;

  (三)受检省和城市的建设主管部门向检查组分别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及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以及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为了解各地建筑节能工作整体情况,建立建筑节能工作考核基础数据库,我部制定了《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随检查通知一并下发,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填写。

  (五)对已经实施供热收费制度改革的地区,汇报改革的进度情况;对今年尚未实施改革的地区,提供保证今后收费制度改革的方案和措施;提供各地今年实施供热计量的计划,以及完成“十一五”供热计量的计划、目标和实施措施;各地对保障冬季正常供热所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对城镇低收入群体的具体保障办法。

六、检查结果处理方式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次针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评分按不同气候区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在前2名(其中,南方地区为排在第1名的)的地区、城市进行表扬,对排在后2名(其中,对南方地区为排在最后1名的)的地区、城市进行通报批评。

  (二)工程项目。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下发执法告知书。

  附表: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地级以上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节能检查评分表

     2、 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

     3、 受检工程一览表

     4、 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5、 公共及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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