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中对工业窑炉用耐火砖砌筑的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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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砖砌筑的重要性已众所周知,在国家标准《GB 50211-2014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中,对耐火砖砌筑的一般规定做了如下所示:

1、工业炉砌筑工程应于炉体基础、炉体钢结构和有关设备安装经检查合格并签订工序交接证明书后,才可进行施工。工序交接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炉体中心线和控制标高的测量记录以及必要的沉降观测点的测量记录;

2)隐蔽工程的验收合格证明;

3)炉体冷却装置、管道和炉壳的试压记录或焊接严密性试验验收合格的证明;

4)钢结构和炉内设备等安装位置的主要尺寸的复测记录;

5)可动炉子或炉子可动部分的试运转合格的证明;

6)炉内托砖板和锚固件的位置、尺寸及焊接质量的检查合格证明;

7)上道工序成品的保护要求。

隧道窑砌筑

2、根据所要求的砌筑精细程度,耐火砌体可分为五类。各类砌体砖缝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类砌体不应大于0.5mm;

2)Ⅰ类砌体不应大于1mm;

3)Ⅱ类砌体不应大于2mm;

4)Ⅲ类砌体不应大于3mm;

5)Ⅳ类砌体可大于3mm。

3、除设计另有规定外,一般工业炉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应符合表1规定的数值。

表1 —般工业炉各部位砌体砖缝的厚度

表2 砌筑一般工业炉的允许偏差

5、特类砌体应精细加工,并应按其厚度和长度选分;Ⅰ砌体应按砖的厚度和长度选分,当砖的尺寸偏差达不到砖缝要求时应加工;Ⅱ类砌体应按砖的厚度选分,必要时可加工。选砖时,砖的尺寸偏差应满足所规定的砖缝要求。

6、工业炉复杂而重要的部位应预砌筑,并应做好记录。

7、工业炉的中心线和主要标高控制线应由仪器测量确定。砌筑前应校核砌体的放线尺寸。

8、固定在砌体内的金属埋设件应于砌筑前或砌筑时安设。砌体与埋设件之间的间隙及其中的填料应符合设计规定。

9、炉底和炉墙砌体与炉内设置的传送装置之间的间隙应按设计规定的尺寸留设。

10、在施工过程中直至投入生产前,耐火砌体和隔热砌体应预防受湿。

11、砌体应错缝砌筑。

12、湿砌砌体砖缝中的耐火泥浆应饱满,其表面应勾缝并填平压实。

13、砌耐火砖时应使用木锤或橡胶锤找正,不应使用铁锤,不得直接在砌体上砍凿耐火砖。耐火泥浆干涸后不得敲击砌体。

14、砌砖中断或返工拆砖应留槎时,应做成阶梯形的斜槎。

15、耐火砖的加工面和有缺陷的表面不宜朝向工作面。

16、砌体内的各种孔洞、通道、膨胀缝以及隔热层等,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检查几何尺寸并清理杂物。

17、砌体膨胀缝的尺寸及分布位置均应按设计规定留设。当设计对膨胀缝的尺寸没有规定时,每米砌体膨胀缝的平均尺寸可采用下列数据:

1)黏土砖砌体为5mm6mm;

2)高铝砖砌体为7mm8mm;

3)刚玉砖砌体为9mm10mm;

4)镁铝砖砌体为10mm11mm;

5)硅砖砌体为12mm13mm;

6)镁砖砌体为10mm14mm。

18、留设膨胀缝的位置应避开受力部位和砌体中的孔洞。

19、砌体内、外层的膨胀缝不应互相贯通,上、下层宜错开。

20、当耐火砌体工作层的膨胀缝与隔热层砌体贯通时,该处的隔热耐火砖应用耐火砖代替。拱顶贯穿膨胀缝应用耐火砖(或块)覆盖。

21、留设的膨胀缝应均匀平直。缝内应保持清洁,并应按规定填充材料。

22、托砖板与其下部砌体之间、托砖板上部砌体与下部砌体之间均应留有间隙。间隙尺寸及填充材料应符合设计规定。

23、当托砖板下的膨胀缝不能满足设计尺寸时,可加工托砖板下部的耐火砖。加工后耐火砖的厚度不应小于原砖厚度的2/3。

24、当砌体与设备、构件、埋设件和孔洞有关联时,应根据膨胀后尺寸的变化,确定砌体的冷态尺寸或膨胀间隙。

25、当基础有沉降缝时,上部砌体应留设沉降缝。缝内应用耐火陶瓷纤维或其他填料塞紧。

26、耐火砌体的砖缝厚度应用塞尺检查,塞尺宽度为15mm,塞尺厚度应等于被检查砖缝的规定厚度。当用塞尺插入砖缝的深度不超过20mm时,该砖缝即认为合格。不得使用端头已磨损的以及不标准的塞尺。

27、耐火砌体的砖缝厚度和耐火泥浆饱满度应及时检查。一般工业炉及工业炉的一般部位,耐火泥浆饱满度应大于90%;对气密性有较严格要求以及有熔体或渣侵蚀的部位,其砖缝的耐火泥浆饱满度应大于95%。工业炉砌体砖缝的厚度应在炉子每部分砌体每5m2的表面上用塞尺检查10处,比规定砖缝厚度大50%以内的砖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1)Ⅰ类砌体应为4处;

2)Ⅱ类砌体应为4处;

3)Ⅲ类砌体应为5处;

4)Ⅳ类砌体应为5处。

28、特类砌体每5m2的表面上用塞尺检查20处,比规定砖缝厚度大50%以内的砖缝不应超过4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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