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相关问题的探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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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第119号令),即决定对2009年5月施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原106号令)进行重新修订,并确定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106号令)于2012年11月1日开始施行。新106号令在修订中将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纳入消防监督管理范围,将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纳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进一步明确将室外装修、建筑保温等建设工程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调整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材料的范围,要求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明确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依法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本文结合实际工作,对新106号令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作相关探讨。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范围内部分事项未作出具体申报要求 新106号令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应纳入消防监督管理,其中新建、扩建、室内装修及用途变更的改建工程在新106号令中均明确了具体的申报要求,对于建筑保温相关情况的申报在新建、扩建的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中也能得到体现,而对于室外装修的消防监督管理没有作出具体申报要求。建议明确规定在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中涉及室外装修的,应同时申报室外装修的相关图纸、资料。二、相关配套规范和规定有待健全(一)针对室外装修的消防技术规范和规定未成系统。从笔者掌握的情况来看,目前仅有两条零散的法律、规章条文对室外装修的要求进行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公安部和住建部联合下发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七条规定,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新106号令第二条规定室外装修纳入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但目前除上述两个条款中对室外装修、装饰作出规定外,尚未对非民用建筑的其他建设工程室外装修作出明确规定。而室外装修如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上下层火灾的蔓延,另考虑到室外立体燃烧对公众社会影响较大,笔者建议规定所有建设工程室外装修应使用A1级材料。(二)建筑保温材料相关规定尚需完善。对于建筑外保温的要求,公安部先后下发了两次文件,文件中仅针对民用建筑外保温作出了具体要求,而目前很大一部分工业建筑也设置有外保温材料,只是由于工业建筑施工过程中不涉及人员密集的情况,因此工业建筑外保温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例较少,但是笔者认为工业建筑外保温的防火要求同样不能疏忽,建议规定单层、多层工业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不低于A2级,高层工业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达到A1级。 2009年9月28日公安部和住建部联合下发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针对不同高度、不同类型民用建筑的不同部位,进行了区别规定。而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文件中明确要求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不论建筑类型、高度、设置部位应一律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而目前完全能达到A1级材料要求的只有发泡水泥板、岩棉板等无机材料,此类材料往往能满足燃烧性能要求,但不能满足外保温材料所需的低热导系数、低吸水性、高抗压性、抗老化性、稳定性、防腐性等要求。近期有部分复合A1级材料通过国家检验中心检验,这些材料虽然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上述要求,但其中部分材料仅采用两面不燃烧体做基层、中间为经阻燃处理的EPS(又称苯板或可发性聚苯乙烯板)或XPS(挤塑式聚苯乙烯隔热保温板)材料,而嵌在墙体内时在实际应用中与原先B1级材料直接嵌入墙体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笔者建议国家应尽快细化明确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相关要求,要在满足低导热、低吸水、抗高压等相关要求的同时,根据不同建筑高度、性质、设置部位明确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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