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外墙没有采取保温节能措施 消费者可依法维护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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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郭先生向本报和市建委投诉,他在市区一个楼盘购买了一套新房,发现该房外墙没有节能措施。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没有按照建设部和有关部门要求将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郭先生投诉道,他听信该楼盘销售人员的忽悠,认为此房是商务办公用房,签合同时却发现该房是住宅用房,因此提出退房,但开发商不同意。他说,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即使该房被当作住宅房出售,如果开发商不兑现安装配套节能设施,还是违约。他希望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市建委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我市从2000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居住建筑节能50%的《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2005年7月1日,民用建筑开始执行节能65%的《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寒冷地区)》,公共建筑开始执行节能50%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郭先生的投诉,首先要分清该楼盘是公共建筑还是居住建筑,因为它们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开始时间不同。消费者可以根据国家建筑节能有关强制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对于开发商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郭先生应该到消协投诉或者诉至法院。

来源: 汴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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