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建筑配套优惠措施正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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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将首次推出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北京市建委有关官员表示将跟进鼓励开发节能建筑规定。

  日前,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对外称,年内建设部将启用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证上必须注明节能指标,否则该商品房不得出售,同时将启动绿色建筑的认证制度,如果节能指标未达到预售许可证上所标的节能率,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其还提出对于节能建筑将有望减收物业税率,并得到优惠的贴息贷款等。由此不难看出,政府部门在减少节能建筑给开发商增加成本的同时,对推广节能建筑亮出了前所未有的利剑。

  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表示,商品房许可证上必须标明建筑节能指标,否则不准出售。

  推广建筑节能成今年建设部工作重点

  日前,建设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是建设部首次将建筑节能上升到一个管理条例的高度。对此建设部有关官员表示,建筑节能将成为建设部在2006年工作中的一个重点工作,而且一些相关的配套的政策法规正在商讨和制订中。

  从建设部大张旗鼓进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中不难看出,建设部对推行节能标准的力度。这次建筑节能条例中,将建筑开发所涉及到几乎所有单位都包括进去,特别指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新建建筑符合节能标准负责。”

  昨天北京建委有关官员也明确表示,北京在建筑节能方面已经走在其他兄弟省市之前。目前建设部对建筑节能管理规范正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将出台正式的建筑节能管理规范,届时北京将结合建设部的管理规范,对目前北京的相关规定进行重新核定,将增添一些建设部条例中的最新的举措。

  事实上,在这次《征求意见稿》中有两个非常突出的地方,首先是开发和购买节能住宅产品都可能有一定的优惠政策,这主要是体现在税收方面。其次是商品房销售和建筑节能挂钩,商品房预售证上必须注明节能指标,如果不注明,开发商将不得进行销售。

  据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表示,节能建筑成本一般要多出5%-10%,为此正在加紧制订对节能建筑消费者和建设者的鼓励政策。另据建设部有关官员介绍:“因为这些政策多数是与其他部委相互协调后进行制订,涉及到不同部委之间的政策的衔接性,因此需要大量的论证工作,不过这些工作目前已经开始,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出台的同时会尽可能将一些相关配套的优惠政策制订出来。”

  执行难曾阻碍节能建筑标准推广

  据了解,早在2001年10月,建设部就颁布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其中有7条是强制性标准,但却很少得到执行。设计单位往往不做建筑节能的构造设计,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难以实施;即使按标准设计了,建设单位往往又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据调查资料表明,我国住宅能耗约占全国总能耗的20%左右。从2000年到2004年,全国按节能标准设计的项目只有58.53%,按节能标准建造的项目更低,只有23.25%.“很显然,进行建筑节能规划设计的建筑产品的开发成本和销售价格都要高,因此对于开发商和消费者而言,他们更喜欢建筑成本和销售价格低的产品。”中原地产华北区域总经理李文杰这样指出。

  建设部做的相关调查显示,有近2成的人表示是因为成本提高影响节能建筑的推广,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7成以上的人愿意多花钱来购买节能住宅。还有4成的人认为强制执行力度不够是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所遇到的主要困难。

  ■相关法规

  ●2005年7月,建设部发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部要求各地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做好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工作。

  ●2005年9月22日,北京市建委发布《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监督管理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住宅销售所在地明显位置,对所销售的房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进行公示,包括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名称及版本代号,墙体保温材料等。

  ●2005年12月,建设部颁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规定2006年1月1日起,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应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2006年2月16日,建设部公布《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指出,开发商卖房时必须提供准确的节能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违者将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编辑:李广军)

来源:新京报网络版作者:张学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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