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墙设计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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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的一般原则 1.1幕墙 幕墙是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但它具有以下的特点: 它由面板和支承结构体系组成,是完整的结构系统; 它相对于主体结构有一定的位移能力; 它只承受直接作用于其上的荷载和作用,不分担主体结构的荷载和作用。 因此,固定窗不属于建筑幕墙;直接固定在实体外墙上的干挂石板也不属于建筑幕墙。 1.2技术规范及其应用 工程技术规范是已有成熟经验的总结,而不是对未来技术发展的展望。规范制定的原则是列入成熟的技术,成熟一条写一条。尚在发展中的新技术、试用中的新技术暂不列入。待应用较广泛\积累较可靠的经验、确有依据之后,再行列入。因此,规范并不限制新技术的应用,规范未列入的内容,只要是规范未禁止采用的,一般可以在工程中应用,在应用中总结经验,使它成熟起来。认为凡是规范未列入的技术不应采用的看法是不妥当的。当然,采用规范没有列入的新技术,应有充分依据,稳妥可靠,并且幕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 规范条文规定的严格性是不同的,应分别掌握,不能一律从严。规范的条文分为强制性条文和一般性条文。强制性条文用黑体字印刷,行文采用“必须”、“应”、“不得”、“严禁”等文字进行最严格的限制,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所作规定必须遵守。一般性条文用宋体字印刷,其严格程度稍作放松。一般性条文用词为“应”、“宜”、“可”(相应反面词为“怒应”、“不宜”、“可不”)三个等级,要区别对待。采用“应(不应)”等级的规定,正常情况下要执行;采用“宜(不宜)”的规定,优先采用:采用“可(可不)”等级的规定,可以灵活掌握,选择采用。认为只要规范条文涉及事项,都一律按“必须”执行、不得偏离的看法是不妥当的。 山于各技术规范均在不断修改、更新,而各本规范不能同时•修订、同时颁布,总是轮流先后,因此,在规范应用中,采用“以最新版本为准”的原则。在技术规范条文中,凡是引用相应规范时,如果只标明所引用相关标准的编号而无发布年份的,则以最新颁布的版本为准,随相关新版本的发表而变更,无须特别说明。例如《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已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代之以GB50009―200l,所以,从2002年12月31日起,在《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中引用的风荷载计算方法和系数取值,均应以GB50009―2001为准,无须等这两本幕墙规范修订。 1.3建筑幕墙的高度 规范的适用范围不等于该项技术的适应范围。由于规范是成熟技术的总结,只能是归纳总结两大面广、使用较多、技术成熟的经验,所以规范中有“本规范适用于。。。。。。”的适用范围的规定。在规范适用范围内的工程,可以采用规范的相应规定进行设计、施工而无需其它专门的措施。反之,超出了适川范围时,除应遵守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尚应采取其它更有效的技术措施,保证幕墙的结构安全和建筑功能满足要求。例如,《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l02―96规定规范的适用范围是150m高度以下,实际上1996年时我国已有几十幢玻璃幕墙高度超过150m,最高的金茂大厦已达420m;国外最高的已达445m(芝加哥西尔斯大厦)、412m(纽约世界贸易中心)。所以,150m的规定只是在当时条件下102规范的适用范围,而不是玻璃幕墙的适用范围。由于这几年大量的经验积累,新颁布的JCJ102―2003规范就取消了适用范围150m以下的规定。同样,在《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l33―2001中,规定该规范的适用范围是150m以下的金属幕墙和lOOm以下的石材幕墙。这只是规范的适用范围,而当时国内已建石材幕墙达175m高度,在建石材幕墙已达200m高度;国外已建石材幕墙许多超过300mo但必须指出:超规范高度的建筑幕墙应作专门的考虑,如采取必要的技术加强措施;加强设计与施工的管理、审查和监管;进行风洞试验和振动台试验等。同样建造超山规范适用范围的建筑幕墙,承建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幕墙建筑设计2.1幕墙的换气和通风 在幕墙建筑设计中,过去强调以人工换气、通风为主,不主张开启或尽量少设开启扇,以降低能耗,防止启扇破损,也使立面较为美观,因此JCJl02―96规定开启扇面积不大于幕墙面积的15%。 2003年SARS之后,许多幕墙界人士进行了反思,形成了加强幕墙通风、换气的共识,甚至许多业主要求将部分固定玻璃更改为开启扇。所以在JCJ102―2003新修订版本中,取消了开启扇面积不大于15%的规定,开启扇•设置[㈠实际需要确定。 采川双层通风幕墙时,室内可以从热通道取得新风,外幕墙有进风口进风,可不必设开启扇,从而在保证自然通风的同时,使幕墙保持美观和安全。 2.2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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